北京民用機場擬禁止4類行為
此次送審稿明確提出禁止四種威脅航空運輸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包括未經過安全檢查進入控制區(qū);沖擊機坪、搶占航空器;攀(鉆)越機場圍界設施和安全防護設施和其他威脅航空運輸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機場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防范或處置措施。
應急方面,市政府會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建立應急救援會商處置機制,共同負責機場突發(fā)事件應急救援的指揮與協(xié)調,機場管理機構定期組織應急演練。
機場距離市區(qū)較遠,送審稿要求,機場管理機構應設置必要的公共交通場站、出租汽車調度站及公共停車場地等交通設施,完善機場地區(qū)及機場與市區(qū)間道路建設。
針對航班延誤問題,送審稿提出建立航班、旅客進出高峰時間等信息共享機制,機場管理機構應向旅客提供航班計劃、航班實時到達和出發(fā)時間、進出機場地區(qū)公共交通班次、配套服務設施指南等信息。
因航班延誤或取消造成旅客滯留,機場管理機構應通過信息顯示屏、廣播等方式通報航班動態(tài)信息。發(fā)生大量旅客滯留時及時調派運力,積極疏散滯留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