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娛樂訊 今年1月,韓國S.M.娛樂經紀公司[微博](以下簡稱“SM公司”)以中國演員鹿晗[微博]以及其廣告代言公司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江蘇蘇雪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共同侵犯其著作權為由,向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3日,本案經過一天的庭審后,當庭宣判:SM公司對鹿晗的侵權指控不成立。
法院無法支持原告SM公司對于第一被告鹿晗的訴訟請求,因為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鹿晗授權或同意韓束等公司使用涉案的鹿晗在SM公司期間拍攝的舊照”。庭審中可以看出,SM公司曾將涉案舊照在韓國進行售賣,于網絡上也有廣泛傳播。從互聯網的共通性來說不能得出鹿晗將舊照同意他人使用的侵權結論,SM公司對鹿晗侵權指控不成立。
判決結果為被告上海韓束化妝品有限公司及被告江蘇蘇雪達電子商務有限公司應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舊照的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株式會社SM entertainment一定的維權費用。但是對原告株式會社SM entertainment其余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